劳动合同岂是说变就变!

  员工和用人单位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就如同板上钉钉,再也不能更改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形势时时在变化,当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已无法就原来的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变更合同就应运而生。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方面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员工就只有低头接受的份吗?答案当然也是否定的。

  事实上,影响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除了客观因素(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之外,更为常见的还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原因,而其中,大家最熟悉的还是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因此,本文重点将以下三种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况为例,希望能给到一些帮助。

什么是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一、岗位变更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于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有约定,变更任何部分都需要实际履行中的双方同意。前程无忧论坛网友“maggieabcd”分享了自己的经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岗位变更的典型性:

  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我入职以来一直是在同一个部门的办公室做文员的工作。公司最近决定将一些办公室人员调到车间工作,这工作需要上“三班”,我不想去。关键在我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岗位,只有工作部门。虽然部门里有很多岗位,但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做哪个职位。不知道公司这样的做法,我是否可以拒绝?

  专家建议:在这个案例中,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虽然没有经过双方书面的确认,但实际履行的双方肯定会产生一个默认的约定。员工进公司后做了2年的办公室文员,那她的意识必然认为自己是文员岗位,同时在公司的内部管理体系中肯定也是登记为文员的。如此一来,否定双方对文员岗位的合意,而去追究劳动合同的约定,不符合生活实践惯例。假设单位把这个文员调整去做清洁工,当然缺乏充分合理性,除非员工本人同意,否则很难因为劳动合同无约定就被认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通过这种方式解除,单位要根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而从“maggieabcd”的描述来看,单位尚没有足够理由表明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以先拒绝单位的调整是明智的,同时注意不要随意不去原工作点上班,或是自己主动辞职。

  二、工作地点变更

  与上述岗位变更中的案例有相似之处,前程无忧网友“gaif”的劳动合同变更是这样的情况:

  我在一家总公司在广州,工作地点设在北京的分公司工作。上周五经理找我谈,说要让我去广州工作,我没有同意。这周经理让我离职,还回复说,我这样的情况算不服从调动,不会给我赔偿。我的劳动合同上写的工作地点是“中国大陆”,这样调离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吗?公司说的不给赔偿,合法吗?

  网友“gaif”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也没有明确指定,而是模糊了工作地点的范围,从而给用心不良的公司钻了漏洞。对此,前程无忧专家是这样建议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工作地点。这一规定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履行地,避免双方对工作地点的理解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网友“gaif”的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作地点是中国大陆,这是不明确的约定方式。遇见这种情况,可以以实际履行的地点为你的工作地点,所以公司要把你调至广州,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应该得到你的同意。而且公司所说不服从调动不给赔偿的说法是错误的。

  双方未成达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案例中用人单位并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到员工,所以你可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薪资变更

  薪资从来就是劳动合同中的关键,更变劳动合同一旦涉及到这方面,就要格外仔细和慎重。前程无忧网友“cocoleer”提出了这样的困惑:

  我是今年元旦新签的两年期合同,之前已任职7年了。现公司对我进行调岗,且按正常制度是薪资也跟着降低的。如果这样我是否可以拒绝?是否可以跟公司商谈辞职一事并要求得到离职的补偿?
 
  专家建议:调整员工的岗位和工资,应该有充分合理性。网友“cocoleer”可以直接询问公司调整你的岗位及工资的理由。如果对公司的理由并不认可,建议和自己的上司作一些沟通。公司内部确实无法解决此事的,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解决。如果你自己主动辞职,是不能获得补偿的。

  这里有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前程无忧论坛曾做过一项有关“入职陷阱”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参与调查的228人中,有将近一半的人都经历过“工资比之前谈好的要少”的情况。

  但事实上,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况只限于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也就是说“谈工资”的阶段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落在纸上的协议肯定是算数的,而口头的表示并不算数。如发生上述情况,不能按照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应条款处理。

  劳动合同变更应该注意的问题:

  ★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

  ★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变更劳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的变更要及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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